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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格供货方质量保证协议
供方名称: 需方名称: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供方地址: 需方地址:南阳市内乡县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李铮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377-61638669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0377-61638609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有效期:201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为构建互利的供货合作关系,巩固双方的合作,提高质量和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经平等协商,供需双方就供货合作的质量保证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选定 公司(以下简称供方),向需方提供下表所列类别和型号的产品和(或)服务;供方愿意成为需方的选定供应商,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并承诺在合作中严格履行本协议。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供货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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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供需双方在供货合作中,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承担质量责任和解决双方在质量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二章 供货质量保证
第三条 为稳定和保证供货质量,供方应建立必要的质量管控体系,并在需要的时机接受需方的现场评估。
第四条 供方的供货应保质保量、按期交付、每批次的供货都应是全新的和一致的,质量应符合需方的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并均应随机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供方要求的材质报告等资质文件。
第五条 供方有责任在质量体系和产品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以及发现供货产品有缺陷和质量隐患时及时通知需方,并积极主动召回处理、服务和提供必要的各种支持和配合,解决问题和消除隐患。
第六条 需方有责任就使用供方产品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及时向供方反馈,并应先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和影响扩大;供方在接获反馈后应及时提供服务、进行处理和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费用承担及处罚措施按照《供应商合作管理实施细则》中各项条款执行。
第七条 供方所提供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在验货中出现连续2批以上不合格,以及对需方反馈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改进不力时,需方有权单方面暂停或终止双方的供货合作关系,但依法需方有继续就原供货向供货方提出要求服务和承担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供货技术质量要求和验收规范
第八条 需方选定由供方提供的产品,由需方提供图纸的按需方图纸和相关标准执行;由需方提供样件(品),供方图纸应交需方确认;确定按供方型号和规范供货的,技术质量要求按供方规范和相关上级标准执行;有特殊要求的特定供货的,具体要求在需方提交的采购文件中明确,供方必须并按要求执行。
第九条 供方应跟据需方要求提供产品的鉴定文件、型式试验报告、技术条件等资料,供需方参考指定验货规范和开展控制;供方提供的相应技术文件即作为供方产品的明示约束要求,供方产品有计量特性要求的,还应提供计量校准或检定的规范文件。
第十条 供方所提供产品应有铭牌或在产品非工作面适当位置所做的永久性标识,具体要求详见《关于采购物资唯一性标识的管理规定》和《采购物资标识管理规定》,供方产品的商标或标识为 。
第十一条 供方提供产品应采取妥善的包装和防护,避免产品在交付和储运中质量受损,并对包装和防护不当所造成的质量损伤和损失负责。
第十二条 需方对供方产品的到货验收采用全检/抽检方式进行,抽查执行Ⅱ检验水平;AQL:A类不合格—1.5,B类—2.5, C类—4.0-6.5。具体的验收检查试验按需方检查验收规范执行。必要时,需方可到供方作监制和验收,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但监制验收不排除货物到需方验收时发生拒收。
第十三条 供方产品在需方验收和使用中出现不符合时,需方将验收结论和发生不良之情况通知供方,供方应及时答复和处置,当对验收结论有异议时,供方可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十四条 供方所供产品到货验收,判批合格则整批接收,不合格批原则上整批退货;另一种处置方式:不合格批当不合格问题影响不大时,且可以弥补时,供方提出处置办法,经需方有关部门认可,需方可以让步接收,让步接收批按供货价80%-90%计价和结算;让步接收的产品由需方进行返修处理的,相应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以质量索赔形式向供方提出。
第十五条 需方在验收和使用供方的产品中发现不合格(包括合格批中的不合格品)需退换时,需方可就单独批或集中数批向供方要求退换,供方应及时退换或应需方要求返还货款;提供换货产品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正常的供货期。
第四章 “三包”服务与质量责任的经济承担和落实
第十八条 当需方在验收和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要求服务时,供方应及时响应。如因提供服务不及时导致需方用户不满和投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每起1000—10000元的附加信誉伤害索赔。
第十九条 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内部生产中发生故障或向需方用户提供服务的,当最终经需方质量部门分析确认属供方产品质量不良的,供方承担由其给需方造成的内部故障损失和外部故障损失;
第二十条 非因供方原因导致供方按需方要求提供服务的,产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各条款约定中,属供方违反本协议和供货产品质量不良而承担相应责任,由需方质量部门以《供应商考核通知书》的形式提出,传递和落实按以下约定办理。
1、考核通知由需方以函寄、传真等形式向供方做出书面传递即为送达,供方在接到考核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确认签章后返回一联给需方,若有异议时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逾期未签章返回或提出异议时视为确认,需方将强制执行。
2、对索赔通知中责任认定有异议,可提出协商处置或提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和仲裁;鉴定、仲裁的预付费用由供方先行支付;相关项目的索赔按鉴定和仲裁结论再行商定和执行。
3、经供方盖章确认(原件和传真件同样生效)的索赔通知即作为双方财务处置之依据。
4、需方索赔之款项,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单独支付或由需方在货款中扣除等形式在一月内结清。异议尚未解决的索赔项目,需方有权在供方货款中扣置。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保证质量和确保质量责任的落实,需方对供方预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为合作终止后12个月内付清;需方的索赔经确认可在其中扣除,供方针对特定供货批提供的服务未满足需方要求时,该供货期质量保证金永久拒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供需双方供货合作的基本协议,对于超出第一条范围的所有由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有效,本协议具有与经济合同同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在双方供货关系存续及产品质量责任期内均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与《供应商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并行使用,互不冲突。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原件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同时盖章才为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 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 ;
签订日期: 。